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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6〕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精神,做好一九九六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企业范围
  纳入一九九六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包括各类行业中政府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吸收其他单位投资但尚未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他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待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指标计算及申报、核定程序
  企业应以一九九五年度上报决算中反映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额作为一九九六年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并根据自身生产发展情况,预测一九九六年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长额,计算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九九六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要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尚未明确监督机构的企业应上报其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含主管部门,下同)对所属企业申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团范围内(含政府授权经营及对外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财务关系在中央的,由集团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监督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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