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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检机构应按国家商检局《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厂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统计与质量分析

  第二十七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结果准确、字迹清楚,各种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商检局每年年终应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并写出质量分析和报表,于次年一月底上报国家商检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局面报告国家商检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2、出口水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表
  3、出口水产品输往国别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单元包装净重等于或少于1Kg
          批量            样品量
          4800或以下         6
          4801~24000     13
          24001~48000    21   
          48001~84000    29
          84001~144000   48
          144001~240000  84
          24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1Kg,但不超过4.5Kg
         批量             样品量
         2400或以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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