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具,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没有要求的,按《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办法》出具。
第十九条 商检证单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发。
签发商检证单要认真审核证单质量,出口国别、合同(信用证)、检验原始记录及微生物、理化检测报告,做到严格把关。
出具卫生证、健康证须经微生物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有效期
出口水产品检验有效期从签证之日起,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为二天,水冻水产品为六个月,干冻、单冻水产品为四个月,干制、腌制水产品为六个月,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要新报验,且只限一次。
第六章 检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水产品的生态特性和出口水产品的加工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商检法规,身体健康。
出口水产品的主任检验员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在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确因工作需要提任主任检验员的,需经上一级商检机构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厂,监督工厂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宣传商检法律、法规,通报国内外有关质量信息。对工厂未按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应签发监管通知单,予以指正,发现严重问题,应报请商检机构领导同意,停止接受其报验,吊销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和注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必须仔细审核单证,亲自抽样,严格按标准检验,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按要求出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情况对出口水产品检验员和主任检验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各直属商检局对检验员应该根据《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对检验管理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经考试或考核及(合)格者,取得《检验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执行检验和监管任务。考试或考核不及(合)格的,不准独立执行检验任务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