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0日)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
 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提高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全国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水产品检验和出证工作。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商检机构注册,一切出口水产品必须产自商检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并须实施检验。出口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