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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同时中国签证当局和香港中检公司对同一份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进行查询的,或退证查询涉及重要问题的,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对方来函及有关附件的复印件、答复函稿等报国家商检局审核,由国家商检局指定对外答复。被指定答复的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应将国外海关查询承、证书复印件、对外答复函件及附件抄送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抄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五)处理退证查询的时限,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如在欧盟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做出答复的,应向对方说明原因,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六条 统计
  香港中检公司应当做好对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统计、国外退证查询的统计以及签证工作总结,并定期(半年度和全年度)将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并抄送各地商检机构。
  第七条 归档
  香港中检公司对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的影印件、“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中国出口发票影印件、香港转口发票副本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三年,退证查询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八条 处罚
  (一)对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买卖、涂改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商检局授权香港中检公司代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收回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并通知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由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二)对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买卖、涂改“未再加工证明”的,香港中检公司暂停对其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同时登报通告。
  (三)“未再加工证明”签证人员玩忽职守,延误签证的,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其签证资格。“未再加工证明”签证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属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照香港中检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收费
  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可参照当地收费标准收取签证费。
  第十条 香港中检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签证操作规定,并报国家商检局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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