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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夜里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第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检公司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发现违反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而进行任何加工或拆箱、检验、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的,不予以签证。
  (三)对经香港转输欧盟的出口受惠商品,转口时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事后香港中检公司一般不再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第四条 签证抽查
  (一)香港中检公司在签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对申请转口的货物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签证。
  (二)香港中检公司应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转口货物在发运前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
  第五条 退证查询的处理
  (一)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退证查询时,各地商检机构应与香港中检公司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二)香港中检公司负责对“未再加工证明”国外退证查询的检查工作。如查询内容除“未再加工证明”外,还涉及其它方面的内容,香港中检公司应将国外查询函及其有关附件复印给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后者应根据来函提出的问题协助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告香港中检公司,由香港中检公司对外答复,抄送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抄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直接向中国签证当局退证查询,所查询内容涉及“未再加工证明”的,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应与香港中检公司联系并将查询函及其有关附件复印给香港中检公司,香港中检公司应协助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在香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其对货物的监管核查情况提供给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由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直接对外答复,并抄送香港中检公司,抄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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