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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现将《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直属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职责任务
  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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