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5日 国检务联(1995)210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商检局1995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
《种类表》)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为加强对
《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保证该
《种类表》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有关
《种类表》的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种类表》采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分类基础,商品名称和8位数编码与1994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一致。确定
《种类表》商品报验、监管范围时,对部分8位数编码进一步细化为9、10位的,应理解为包括8位数项下的所有9、10位编码。商品分类中遇有疑点,可参考《协调制度》原文或向商检部门咨询。
二、对
《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一般贸易、来料、进料加工贸易(为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进出口商品。保税库内商品在未办理国内销售、使用的海关手续前免于检验。
三、列入
《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种类表》内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