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制定。
  第十四条 定型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或者寿命试验等项目。
  第十五条 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定型鉴定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格式见附件3<略>),并准予其在相应的计量器具产品上和包装上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格式见附件4<略>)。
  定型鉴定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
  (一)确属急需的;
  (二)销售量极少的;
  (三)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四)展览会留购的;
  (五)其它特殊需要的。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的临时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略>和第八条所列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的临时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申请表和第八条所列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有权办理临时型式批准证书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递交的临时型式批准申请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可以安排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