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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1996年3月11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 李传卿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
  第三条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其中必须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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