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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公安部、建设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
 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技监局监发〔199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建委)、轻工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财办):
  近年来,以罐装液化丁烷气为热源的卡式炉产品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并在餐馆、饭店和家庭中普遍使用。由于该产品在质量、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已不断发生因卡式炉燃气罐漏气或爆炸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对部分事故调查及市场检查发现。目前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多数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引起的灾害事故发生,现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该产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颁布之前,生产和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中文标志齐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能够切实指导用户和消费者正确使用。凡炉具与燃气罐具有特殊配套使用要求者,均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中予以注明;
  (二)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
  (三)炉具与燃气罐必须配合严密,密封性好,无燃气泄漏;
  (四)燃气罐所灌装燃气必须是液化丁烷气;
  (五)燃气罐罐体上必须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字样,并不准提供可供重复灌装的附件;
  (六)燃气罐罐体上须注明燃气罐总重及燃气净重,并不得超重。
  二、自1996年7月1日起一个月内,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生产、经销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进行检查清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暂停生产、销售;经销单位可向生产、供货单位退货:
  (一)卡式炉及其燃气罐体上未注明生产厂名、厂址,无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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