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搞好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各实施城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1996年安排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142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25.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新安排贷款规模50.2亿元,地方负责自筹解决75.3亿元。为搞好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地特别是新增加的实施城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居工程。要把国家安居工程做为推进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市为群众办的重大实事之中,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列入责任目标,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实施工作。房改、建设、计划、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和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政策到位
国家安居工程是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建立住房新体制的示范工程,不代替现有的民用住房建设。各实施城市一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建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物业管理办法制订、有关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方面,要坚持以成本价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做到公开公平,不再实行福利性分配。同时,各实施城市要通过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带动居民住房观念的转变,促进
《决定》的贯彻落实,使国家安居工程真正成为房改的示范工程,使建筑业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