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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附件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废止文件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1984年7月31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626号文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85〕署行411号发布)
  三、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85〕署行字第800号发布)
  四、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79〕贸关行字第205号发布,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479号文发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88〕署监二字第1281号修订发布)
  七、“《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89〕署监二字第739号发布)
  八、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130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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