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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1日 新出发字(1996)1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办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含书籍、画册、挂历、年画、台历等)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以下通称“展销活动”)。
  港台版图书和进口图书的展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图书展销活动分为全国性展销活动和地方性展销活动,分别冠以“××××年全国图书××会”和“××会”和“××××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会”字样。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每一年可以举办一次;地方性的图书展销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可以举办一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
  具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省级出版、发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本省的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原则上限于主办省的出版、发行单位参加,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可适当邀请邻省的国有书店参加。
  第六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机关同意,报当地省级出版局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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