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 银发〔1995〕23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从1995年7月1日(含7月1日)开始,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具体利率水平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7月1日以前已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收利息,已经结收的加罚息不再加收或退补。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上述贷款的结息办法与其他贷款相同,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