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银传〔1995〕4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同时,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
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89%调整为11.16%,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71%调整为10.98%,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44%调整为10.62%,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26%调整为10.44%。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10.98%上调为12.06%;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00%上调为10.08%。
三、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1年期以下(含1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70%调整为12.24%;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现行的12.96%调整为13.50%;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年利率由现行的14.58%调整为15.12%;5年期以上年利率由现行的14.76调整为15.30%。
1994年度发放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仍按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所列基本建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四、原执行优惠利率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除扶贫贴息贷款和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均分别上调0.54和1.08个百分点。
五、同业拆借利率在调整后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各档次利率基础上,相应上调2.88个百分点。即20天以内期限的年利率最高为13.32%,20天至3个月期限的年利率最高为13.50%,3个月至4个月期限的年利率最高为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