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银办(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
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
贷款通则(试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二、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保证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试行)》及有关金融和房改法规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能自主支配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作为补偿。
第三条 办理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