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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摊派的费用应当退还。

第七节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廉政准则》七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未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节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五十一条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依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虚报工作业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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