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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16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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