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2011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