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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则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8-2010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含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1年5月25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注:对出口未经煅烧的水镁石(商品编码25309099.91)及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092)的投标企业,本次暂不硬性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合法开采证明。自2012年度招标时将执行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查工作,招标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第二次招标开始,由招标办公室对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进行复核。企业在上报上述复印件后,须将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及正本扫描(或照片)件的刻录光盘在资格初审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公室进行复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业供货业绩不予核准。

  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4.资格复审于2011年6月16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5、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

  附件:1.2011年第二次招标初审-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2011年第二次招标-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3.2011年第二次招标初审-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序号

商品名称

海关编码

商品解释

1

碳化硅

28492000

碳化硅

38249099.10

粗制碳化硅,其中碳化硅含量大于15%(按重量计)

2

滑石块(粉)

25261020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滑石

25262020.01

滑石粉

25262020.90

已破碎或已研粉的其他天然滑石

38249091

按重量计含滑石50%以上的混合物

3

镁砂

25191000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25199010

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20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30

碱烧镁(轻烧镁)

25199099.10

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

25309099.10

废镁砖

25309099.30

水镁石

38249092

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4

矾土

25083000

耐火粘土(包括矾土、焦宝石及其他耐火粘土)

2606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5

甘草及甘草制品

1211903600

鲜或干的甘草(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13021200

甘草液汁及浸膏

29389090.10

甘草酸粉

29389090.20

甘草酸盐类

29389090.30

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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