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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8年-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08年-2010年年均供货量达20000吨。

  D.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10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10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E.在2011年第一次招标中已经具备投标资格的生产企业,如需在本次资格初审中申请审核其2010年出口供货业绩,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0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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