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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搭建农民创业平台。试点地方政府要以培育特色产业为核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具有特色的创业基地和种养殖基地等,修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场地。国家和试点地方政府在安排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与农民创业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农民创业的硬件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在供电、供水等方面对农民创业给予支持。不同地区应当因地制宜筛选安排农民创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支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农民创业培训能力建设。帮助教育培训能力强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教材、教具,针对农民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注重把政府支持和社会培训结合起来,对已有相当文化基础,掌握一定技能,又有很强创业愿望的农民,开展重点培训,提高他们创业的能力。既要搞好创业前培训,也要搞好创业后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指导,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第五,拓宽农民创业的路子。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创业,引导和支持农民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 建立创业项目库。
  第六,扶持创业项目。试点县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业示范作用较强的农民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重点扶持的项目,试点地方的政府有关部门要重点跟踪,及时解决创业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有偿借用等形式,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三、扶持政策
  为农民创业提供土地支持。鼓励创业农民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优先用于农民创业。对新办农民创业工业企业实行优惠地价,原则上以成本价格出让或不高于国家规定的该地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利用住房周边建设用地和现有住房创办家庭式企业,由当地国土所出具说明,县级国土、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视为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并减免利用自有宅基地进行改扩建的建设规费。在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前提下,培育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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