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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原则。西部地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推进农民创业。要鼓励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型产业。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在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农民主动创业积极性的同时,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分步实施。政府部门要积极改进服务,不断改善创业环境。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民创业。
  坚持试点先行原则。农民创业促进工作,要先在农村人口和外出务工人数比重较大、有切实可行试点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地方试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摸索出经验后,再加以推广。不要“一哄而起”,防止盲目推动创业,造成创业风险,影响社会安定。
  坚持改革创新原则。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从农民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开创促进农民创业的新局面。要改善行政管理体制,清除农民创业的各种制度障碍,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影响、干扰创业的行为。推进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建设农民创业绿色通道。
  2011-2015年,选择西部地区基础条件较好的60个县开展试点,已经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参加试点。通过试点初步形成有利于农民创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设方便、有效获得资源的创业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专业咨询机构对农民创业的指导普及率有所提高。经培训后创业的比率和创业后再培训率都有明显提高。形成多个比较有实力的农民创业基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和项目安排上适当向试点县倾斜,培育一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竞争力的品牌。试点县新增创业农民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主要任务
  促进农民创业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第一,改善农民创业政策环境。清理、废止不合理的限制农民创业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当允许和鼓励创业农民进入,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简化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改善政府管理,提供高效管理和服务。要将农民创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要区分富裕农民开工厂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农民创业不同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创业。试点县及其上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农民创业予以支持。
  第二,构建农民创业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试点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现有创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健全服务机构,为创业农民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基本咨询服务。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完善组织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法律政策、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基本服务。整合各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搜集市场信息,为农民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农民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基层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农民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融资支持、政策咨询等服务。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中介机构,支持和鼓励其为农民创业提供各方面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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