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854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产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四川省南充市的两个区(县)和重庆市的三个区(县)开展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其他西部省区也积极推进农民创业工作,并要求作为工程试点地区。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试点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现将《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银 监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强调,要加快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民创业,有利于扩大农民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发展县域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培养新型农民。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开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