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部分省份未能按照《监测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高危监测和应急补碘工作,数据传报、工作总结报送不及时。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2010年监测结果和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客观总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碘盐生产供应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面监管;碘盐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进一步提高盐碘生产均匀度,保证碘盐质量;碘盐销售部门要建立、健全边远贫困地区的碘盐供应网络,保障合格碘盐的普及。
(三)加强监测信息的反馈和利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监测信息对防治干预措施的指导作用,在重点地区开展调查核实,对长期碘盐覆盖低的地区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及时改善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最大限度地防止碘缺乏病危害。
(四)划定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规范无碘食盐销售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开展水源性高碘地区水碘含量分布调查,准确划定范围,做好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全面供应无碘食盐工作,规范无碘食盐供销管理。
(五)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监测质量。各级监测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使监测人员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工作,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强化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病区群众防病意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原盐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力度,促使群众改变食用土盐或非碘盐的不健康习惯,切实提高群众食用碘盐的自觉性。在水源性高碘与缺碘交错分布地区,要让群众知情选择,准确选购。
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研究本通报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