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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按有关规定对修改方案进行核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送国务院。修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方案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对于在修改方案提出前,已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不再单独对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批。修改方案的提出和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之后,与用海申请一并报我局审查。

  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报批材料格式要求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报批材料格式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报批材料包括修改方案文本、登记表、图件、修改说明。其中修改方案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编制说明为修改方案的辅助说明材料。同时,必须随文报送电子文档。
  报批材料相关内容要求如下:
  一、修改方案文本
  修改方案文本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立项文件,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
  (二)修改原则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原则,明确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则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修改范围
  明确涉及修改的局部海域的地理位置、海域面积、海岸线长度及海域使用现状、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类型。
  (四)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分区
  描述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区的位置、面积、主要的自然和社会属性、使用现状、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要明确海洋功能区调整后该海域的主要开发利用方向。
  (五)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二、登记表
  修改区域的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按原技术要求编制,确保与原区划成果的衔接。
  三、图件
  图件包括原区划方案和修改后方案两张图。比例尺不低于1:10万,幅面大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图件内容和其它格式按原技术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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