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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放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应当按项目独立成册,永久保存。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原始登记资料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过程中形成的、除登记结果以外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查询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当场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登记资料不在本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内的;

  (二)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查询的。

  第三十条 查询人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应当在登记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三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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