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77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