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