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评估机构应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是指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代表。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首席评估师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