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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必须连续两次通过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称号。
  第十六条 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的申报应按科技部发布的申报要求,由当地政府提出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科技部。
  第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县(市)根据评审意见在两个月内编制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规划,并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实施期一般为3年,实施期内组织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实施期满后,根据有关县(市)上报的建设规划和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领导、组织和推进本地区的专项工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开展与专项工作相关的研究、培训、考评以及科技进步态势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和联合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专项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工作年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底要向科技部报送本地区专项工作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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