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进步考核内容包括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情况、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科技发展水平、科技工作自身能力建设以及科技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效等几个方面。
第七条 科技进步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科技部在考核年发布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对县(市)前两个年度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中,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等三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考核专家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专家组一般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共7-9人组成。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核,严格把关,保证数据真实与准确,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应于考核年7月底之前报送科技部。
第十一条 科技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名单。
第十二条 对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推荐意见,按30%左右的比例确定科技进步先进县(市)。
第三章 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是在全国选择科技进步水平高、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县(市),通过加强指导和支持,探索和总结加速县(市)科技进步的途径和经验,对同类地区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应具备较高的科技管理水平,较强的科技实力,良好的创新环境,科技进步对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作用显著,具有区域代表性和明显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