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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国办发[2006]34号),切实实施好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县(市)工作,发挥科技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科技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现将《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县(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和《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有力保证,是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载体。开展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将有力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和支撑能力,并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
  第三条 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以下简称科技进步考核)、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对科技进步考核和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做出规定,所指县(市)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区、旗等。

第二章 科技进步考核

  第五条 科技进步考核是对全国县(市)政府推进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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