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影响期间及主汛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救捞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待命制度。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督导检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提高防控意识,按照“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防”的原则,切实做好防汛抗台工作。
二、健全机制,加强联系,认真做好预警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健全、完善防汛抗台预警预防机制,重视加强基层防汛抗台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综合应急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和地质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汛情和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变化,及时获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电台等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切实做好汛情、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各种极端天气预警信息传递到各有关单位与人员。
三、全面排查,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安全监管,强化水上交通动态监控以及锚地安全监管力度,严禁船舶台风期间违规航行,减少事故隐患;加强辖区海上助航及岸上导航和通信设施的维护工作;要加强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巡查力度,尤其是在汛期和台风来临前逐桥、逐路进行排查,确保排泄洪设施通畅;加强对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和临江、沿河、山区等灾害易发公路的重点监控,切实做好隐患排除工作,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加强公路应急物资储备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防范能力。
道路运输部门要合理规划,科学调派运力,确保防汛抗台期间道路运输畅通;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枢纽、场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防汛抗台工作。
救捞系统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救助力量部署,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大化。
港航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港口、码头、航道生产作业及工程现场的管理。对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港口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港口企业切实做好港口物资的防护、储运、转移工作,合理安排港口作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完善应急组织机构,落实专职联络员,加强预警信息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提前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检查,对本地区危险性较大工程组织专项督查;二要督促施工单位提前加固大型临时结构、检查机械设备抗风措施,对易受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施工工地和驻地,应及时转移施工人员,凡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