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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灾后医疗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现就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把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到与抗灾救灾工作同等重要的程度。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医疗卫生机构造成的各种直接损失,才能在灾后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灾减灾理念贯穿于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在规划设计、建筑布局、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环节,全面分析和考虑防范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全面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力争将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各地卫生部门要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有效地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和灾害风险评估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避险减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同志的领导责任、职能科室的专项工作责任、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各地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做好风险评估,以人群密集的大型医院、灾害频发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防灾能力薄弱的县、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定期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微生物菌毒种、有毒有害化学品及辐射源的使用和保藏管理,避免因自然灾害次生其他事故灾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特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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