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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歌手劳拉·费琪等到广东省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歌手劳拉·费琪等到广东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377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审批请[2011]1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州左岸色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荷兰歌手劳拉·费琪等一行16人(其中荷兰籍1人、美国籍12人、哥伦比亚籍1人、澳大利亚籍2人),于2011年5月19日至30日到广东省广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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