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76号 2011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城乡社区标识规范化管理,自2010年7月起,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社区”主题标识征集活动,得到了广大城乡社区干部群众的积极关注和广泛响应。经严格评审并经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了拟在全国城乡社区推广使用的“中国社区”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图样及说明见附件)。现就标识启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识启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区”标识是城乡社区的共同象征,展现了城乡社区建设蓬勃发展、城乡社区居民团结向上的良好风貌,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逐步启用统一标识,着力打造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新形象,是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夯实城乡社区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有助于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规范化进程,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增强城乡居民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建设社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

  二、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

  标识启用要采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识在城乡社区普遍使用,使标识应用范围从东部地区社区向中西部地区社区扩展,从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扩展,从新建社区向已有社区扩展,使标识应用与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同步推进,与“十二五”期间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将标识覆盖到全国所有城乡社区的目标。

  标识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标识,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识,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书刊资料、会议活动可使用标识衍生品。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识宣传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