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和设计审查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年度项目安排,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9月份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集中填报已完成方案审查的项目情况。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完成方案审查的项目情况,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通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完成方案审查项目和初步补助资金为基础,组织开展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和设计审查等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集中填报,同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建议计划正式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商定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后,及时将审批后的年度计划草案下达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分别于6月底、10月底、12月底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计划下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开工和交(竣)工等相关信息。
其中:10月底,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调整情况;12月底,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交通运输部将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除在建议计划编制期间新增的危桥改造项目外,未按规定完成技术评估、相关前期工作和未纳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年度计划草案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计划金额执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确实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应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每年10月底,汇总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十七条 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为非收费公路,具体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