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2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汽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经审查,商务部调整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名称: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carsandCross-countrycars(ofacylindercapacity>2500cc)。
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终裁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Motors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
(ChryslerGroup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
(Mercedes-Benz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
(BMWManufacturing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
(HondaofAmericaMfg.,Inc.,AmericanHondaMotorCo,Inc.)
6.其他美国公司21.5%
(AllOthers)
四、终裁从价补贴率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
(GeneralMotors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
(ChryslerGroup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0%
(Mercedes-Benz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0%
(BMWManufacturing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0%
(HondaofAmericaMfg.,Inc.,AmericanHondaMotorCo,Inc.)
6.福特汽车公司0%
(FordMotorCompany)
7.其他美国公司12.9%
(AllOthers)
五、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事宜视情另行公告。
六、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
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
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9年9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1. 反倾销案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 反补贴案
(1)立案前磋商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8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11月3日进行了磋商。
(2)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
反补贴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3)立案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Chrysler Group LLC)、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及其关联的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BMW MC)【及其关联的宝马集团(BMW AG)、宝马北美公司(BMW NA)、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BMW China)】、美国本田有限公司(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及其关联的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Honda of America Mfg., Inc.)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Honda Motor China Investment Co., Ltd.)】、三菱汽车北美公司(Mitsubishi Motors North America Inc.)、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