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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

  七、依据贝肉内大肠肝菌监测数据,贝类生产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23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二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230MPN且低于46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上市,不可生食。
  三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4600MPN且小于 460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或净化,达到二类生产区域贝类安全标准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八、长期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改善或大肠杆菌值高于46000MPN的区域,禁止从事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
  九、已连续监测三年以上或一年内已连续监测三次以上监测结果稳定的已划型区域,不再列入划型范围。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已划型区域要定期进行监测,遇有贝类产品卫生指标连续或大面积异常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由其作出生产区域类型是否调整的综合评估。
  十、同一生产区域内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季节之间变动较大,但连续三年以上各季度内比较稳定的,该区域应根据季节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十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结果在贝类生产区、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和渔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十二、用于贝类暂养、净化的区域应用明显标志显示边界,暂养区与养殖生产区之间最小间距应在300米以上。暂养区应符合一类生产区标准,区内要有分隔设施,防止各批混和。贝类净化厂的卫生条件应符合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要求。
  十三、个别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重金属或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发布(或授权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发布)临时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暂时性关闭期间,该区域禁止采捕贝类。
  十四、根据临时公告发布情况,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暂时性封闭区域进行跟踪监测,48小时内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合格时,予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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