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水科院质标中心:刘欢、马兵,(010)68672898(兼传真),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
1、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2、2011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计划
3、2011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限量值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类产品卫生标准要求,结合我国海水双壳贝类(下称“海水贝类”)生产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贝类卫生监控规范,制定本要求。
一、沿海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及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建立质量安全预警预报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对外发布1次划型结果及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贝类生产者(包括养殖、采捕单位和个人)、暂养和净化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动态数据库,并督促其建立放养、采捕、销售记录台帐。
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对本辖区的贝类生产区域开展划型工作。划定一个生产区域的类型至少应该有该区域连续三年以上同一季度或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的贝类卫生状况监测基础数据。
四、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应在本年度4月至11月完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和抽样数量。
五、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站位应安排在拟划型海区内,并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排污口数量及位置等因素科学确定站位位置和密度。各次监测站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六、每个划型区内不得少于6个监测站位,靠近排污口、各类生产区边界线区域的两个站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其他任意两个监测站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