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10年4月2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等17人不起诉。
忻元龙绑架案
(检例第2号)
【要旨】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忻元龙,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高中文化。2005年9月l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忻元龙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家长财物的意图,并多次到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2005年8月l8日上午,忻元龙驾驶自己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市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老年大学附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元龙见女孩杨某某(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浒山东门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9岁)背着书包独自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某骗上车,将其扣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市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lO时许,忻元龙从杨某某处骗得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和家中的电话号码后,又开车将杨某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算山村防空洞附近,采用捂口、鼻的方式将杨某某杀害后掩埋。8月19日,忻元龙乘火车到安徽省广德县购买了一部波导1220型手机,于20日凌晨O时许拨打杨某某家电话,称自己已经绑架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的父亲于当月25日下午6时前带60万元赎金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交换其女儿。尔后,忻元龙又乘火车到安徽省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因其将记录电话的纸条丢失,将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后四位2353误记为7353,电话接通后听到接电话的人操宁波口音,而杨某某的父亲讲普通话,由此忻元龙怀疑是公安人员已介入,遂停止了勒索。2005年9月15日忻元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忻元龙供述了绑架杀人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埋尸现场,公安机关起获了一具尸骨,从其渐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上提取了杨某某头发两根(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是被害人杨某某的尸骨和头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忻元龙处扣押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