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30日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1.两个《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以贯彻两个《规定》为契机,全面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2.着力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照两个《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既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也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做到事实不清的不定案,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切实防止冤错案件。
3.两个《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死刑案件的办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坚持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