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开展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相关统计工作,并及时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资金,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三十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一) 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二) 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
(三) 对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力度,可相应调减其年度发电量。
(四)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