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考试法(教育部起草),
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广电总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残疾人康复条例(卫生部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无障碍建设条例(中国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民政部、总政治部起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国内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新闻办起草),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修订)(广电总局起草),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司法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