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1〕3号 2011年1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力求使政府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在起草、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项目,起草或者审查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始终立足我国国情,同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上相关立法经验。要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做好衔接。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起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把立法所要确立的每项制度放在全局上进行研究论证,使制度设计全面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精神。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要征得中央编办同意;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征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拟规定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涉及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征求商务部意见。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要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研室、审计署、监察部、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努力使制度设计更加合理,能够有效预防腐败。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