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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对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并报林业局核定,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省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授权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林业局审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十二五”期间严格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执行。
  (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要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和《全国森林经营规划》,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要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
  (五)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依据《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布局。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的木材运输证。各地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
  (六)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翔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七)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事企分开,将森工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进入市场,逐步建立国有林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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