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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145.54亿立方米,林木年均净生长量5.72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占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9%,占林木年均净生长量的47.4%。“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与“十一五”限额相比,增加了2289.9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增加2283.9万立方米,占99.7%),增长9.2%。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在林分起源和区域布局上,“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作出了较大调整。与“十一五”相比,全国天然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减少846.1万立方米,降低9.3%;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3136.0万立方米,增长20.0%;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采伐限额减少958.6万立方米;对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省,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870.8万立方米。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保持着“双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等问题仍然突出。“十二五”期间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林业局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督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对于集体林,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林业局备案。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除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外,其他地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林业局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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