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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3号 2011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结果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各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为依据,遵循“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做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积极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由单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转变、由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转变、由单纯指标控制向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积极性转变,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为27105.4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14118.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6965.0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628.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392.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21835.9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抚育、更新和其他)5269.5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18830.1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7706.8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8275.3万立方米。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又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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